焦點關注: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怎么體現?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行使管轄權嗎?
2023-06-12 10:50:54 來源:法制網
仲裁協議可以口頭么
仲裁協議不可以口頭訂立。
仲裁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若采取口頭訂立的話,當事人無法保存訂立仲裁協議的證據,另一方不同意仲裁的話會導致當事人無計可施,且仲裁協議需選定仲裁委員會。
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對當事人的糾紛居中調解,并作出裁斷的行為。根據適用對象不同,仲裁可分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國際爭端仲裁等。勞動爭議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種,旨在解決勞動糾紛。勞動爭議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時又有特殊性。
二、
仲裁協議必須具備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雙方當事人在發生糾紛前或發生糾紛后提請仲裁解決的表示。一般多在合同中載有:“凡由于本合同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自愿提交XX仲裁委員會解決”的條款。此條款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即提請仲裁的糾紛范圍
仲裁的事項必須有確的約定,不可疏漏也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否則會導致無效。如果對請求仲裁的是什么實體權利、與被申請人是什么法律關系、要求被申請人履行什么義務都不清楚,這樣的仲裁協議是沒有內容的,因而也是無效的。只有約定了仲裁事項,仲裁協議有了必備內容,才能有效。
合同糾紛中,仲裁事項通常是合同主要條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動態責任,往往合同條款不明確不全面的地方容易發生爭議,以致須提請仲裁解決。所以提請仲裁的事項,應與合同主要條款的違約責任基本一致。其它財產權益糾紛中,仲裁事項應與侵權責任基本—致。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我國大中城市,即直轄市、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及有建立仲裁機構需要的其他設區的市,都設有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選定任何一個仲裁委員會,為已經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進行仲裁。找法網提醒您,仲裁委員會必須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任何仲裁委員會都沒有管轄權,以致無法進行仲裁。
三、
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怎么體現?
1.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這是仲裁協議效力的首要表現。
其一,仲裁協議約定的特定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就該爭議的起訴權受到限制,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不得單方撤銷協議而向法院起訴。
其二,當事人必須依仲裁協議所確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地點、仲裁機構等內容進行仲裁,不得隨意更改。
其三,仲裁協議對當事人還產生基于前兩項效力之上的附隨義務,即: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變更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協議;當事人應履行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等等。
2.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行使管轄權,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據。沒有仲裁協議的案件,即使一方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仲裁機構也無權受理。仲裁協議對仲裁管轄權還有限制的效力,并對仲裁裁決的效力具有保證效力。當然,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及范圍也有裁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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