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賭博網算開賭場嗎?參賭人員構成賭博罪的情況有哪些?
2023-06-02 07:43:32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參賭人員構成賭博罪嗎
1、抽頭達五千構成賭博罪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303條規定的“聚眾賭博”: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代理賭博網算開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303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3、域外開賭場禁招中國人
中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幫他人賭博以共犯論處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從重處罰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03條的規定從重處罰: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5、網絡賭資按其代表金額定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帶少量財物娛樂不算賭。
二、賭資包括三種形式的款物
《解釋》第八條規定,賭資包括三種形式的款物,即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除此之外的款物,例如行為人隨身攜帶的尚未用作賭注或者換取籌碼的現金、財物、信用卡內的其他資金等,則不能視為賭資。
在網絡賭博中,“點數”相當于現實賭博中的籌碼。這種計算方法,只適用于計算機網絡賭博中對用作賭注的款物和賭博贏取的款物的數額的計算,能夠反映計算機網絡賭博中真實的投注數額和贏取數額。
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應當予以沒收。參賭人臨時乘坐的汽車、船只、臨時聯絡用的手機等,則不宜沒收。
三、賭博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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