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審理是什么意思?合并審理與并案審理的區別是什么?
2023-06-12 10:25:46 來源:法制法律網
合并審理是什么意思?
合并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訴訟合并在一個訴訟程序中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有助于簡化訴訟程序,實現訴訟經濟,也可以防止裁判之間的矛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合并審理的情形主要發生在以下情況下:
1、共同訴訟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共同訴訟分為兩種:一種是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的訴訟;另一種是普通共同訴訟,又稱一般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訴訟,共同訴訟大致有以下六種類型:(1)因對共有財產發生糾紛而提起的訴訟;(2)因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而產生的訴訟;(3)因共同侵權致人損害而產生的訴訟;(4)以合伙組織作為當事人發生的訴訟;(5)因共同贍養、扶養、撫養關系而發生的訴訟;(6)因共同繼承遺產而發生的訴訟范圍。成立普通共同訴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這些訴訟都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并且本法院都有管轄權;(2)這些訴訟必須都能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序;(3)必須符合合并審理的目的;(4)當事人必須同意合并審理。
2、第三人參加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參加到當事人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來進行訴訟的人,屬于廣義的當事人范疇。“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指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涉及的法律關系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的另一個法律關系有牽連,而在后一個法律關系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對另一個法律中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有直接影響。也就是說,在訴訟中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直接責任固然由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但造成這種后果的原因,則是出于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過錯。如果判決一方當事人應承擔某種法律義務或責任,該當事人有權請求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賠償損失或履行相應的義務。
合并審理與并案審理的區別是什么?
一并審理是指同一個訴訟主體基于同一個事實提出不同的訴訟請求。其不同的訴訟請求之間具有關聯性,所以決定一起審理。合并審理是不同的訴訟主體對同一個行政行為提出的訴訟請求,因起訴對象是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為了方便,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合并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訴訟合并在一個訴訟程序中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有助于簡化訴訟程序,實現訴訟經濟,也可以防止裁判之間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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