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財產保險合同形式是怎樣的?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為足額保險合同嗎?
2023-05-05 09:21:04 來源:法制網
一、涉外財產保險合同形式是怎樣的?
涉外財產保險合同有很多種,劃分的標準不同,具體的分類以及形式也不同。
(一)按保險保障的危險劃分的合同種類
1、單一保險合同
每一個保險僅對一種危險事故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也稱之為特定危險合同。
2、綜合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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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個保險合同對多種不同的危險事故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這種合同,通常是除了列舉不保的危險外,保險人要承擔合同中其他一切危險責任,也稱之為一切危險合同。
(二)按補償價值劃分的合同種類
1、定值保險合同
在涉外保險合同訂立時,由雙方當事人事先協議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這就是定值保險。一般以這個價值為保險金額。
2、不定值保險合同
在涉外保險合同中對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不事先確定,而只列一定的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人賠償的最高限額。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標的物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比例計算賠償。涉外財產保險中采用比較多,貨物運輸保險很少采用。
(三)按保險賠償的性質劃分的合同種類
1、補償性合同
這種合同是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所遭受的實際損失進行經濟補償的合同。
2、定額合同
事先由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一定數目為保險金額,當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各種涉外人身保險均屬定額保險,因為人的生命和身體本身是不能用經濟價值來衡量的。
(四)按業務對象劃分的合同種類
1、原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直接同被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包括通過代理人經手訂立的合同。
2、再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將自己承擔的保險危險再分給另一個保險公司,為此而訂立的保險合同。
(五)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系劃分的合同種類
1、足額保險合同
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為足額保險合同。由于此種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相等,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價值賠償。如有損余物資,保險人享有物上代位權,也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保險賠款項下扣除。如果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應當按照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唯有保險標的通過修復增加了實際價值或其功能有明顯改善,保險人在賠款時可扣除被保險人增加的利益。
2、不足額保險合同
這種合同是指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由于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金額低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其差額部分的危險,投保人并沒有轉移給保險人,不足額部分應視為投保人自保。
3、超額保險合同
這種合同是指保險金額高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對超額保險合同,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與足額保險相同。
二、涉外財產保險合同該怎么訂立?
涉外保險合同的訂立,是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之間的法律行為。它同訂立其它合同一樣,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
(一)訂立程序
簽訂涉外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即建立合同關系。在協商和議定的過程中,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程序。
1.要約,又稱“訂約提議”。它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建議的法律行為,是簽訂合同的一個重要程序。要約中需提出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合同中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和地點以及違約的責任。
要約可以用口頭或電話表達,也可以用書信或電報的方式。
2.承諾,又稱“接受訂約提議。它是承諾人向要約人表示同意與其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人對于要約人提出的主要條款表示贊同后,合同即告成立,并開始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對要約不是完全贊同,而是有修改,部分同意或附有條件接受的,則不能認為是承諾,而是拒絕原要約,提出新要約。
承諾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均可。書面承諾,一般自要約人收到承諾時,合同即行成立。
(二)保險合同訂立生效的時間
保險合同經過要約人的要約和被要約人的承諾,即告成立。但是,保險合同的成立不一定標志著保險合同的生效。通常在保險合同訂立時,雙方約定在什么條件下,合同才生效。普通的情況是繳付保險費后,已訂立的保險合同開始生效。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隨承諾時間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我國是以要約人收到承諾時,為保險合同成立的時間;英美等國則以承諾人發出承諾時郵局簽發的郵戳時間,為合同生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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